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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修正「臺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臺
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應本市性騷擾(再)申訴案件之增加,且性騷擾業
務涉及不同專業,故修正本要點第三點有關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
專家學者代表人數之規定。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
第0930062864號函及參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
九點規定,爰修正刪除本要點第十點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之規定。本次修正計二點,其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之規定。(修正要點第三點)
二、刪除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之規定。(修正要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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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3-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