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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租佃雙方發生租佃爭議應如何處理?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2-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