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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耕地375租約農地與佃農終止租約、給付予佃農之農地應否如何辦理登記,其登記之原因、事由為何?

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如欲以協議分割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分割耕地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並由租佃雙方會同連件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關於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處理程序,得依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連同終止租約相關文件資料,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二、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即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
三、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有關證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稅捐機關依下列方式申報移轉現值:
1、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按原承租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轉載於所取得之土地。
2、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協議分割當次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租佃雙方於鄉(鎮、市、區)公所及稅捐機關完成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完稅後,租佃雙方即可會同向該耕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標示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其申請登記事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原因為「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租佃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三者一
即可)
4、出租人印鑑證明
5、已應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6、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7、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8、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9、如有贈與稅時,應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記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10、土地所有權狀
11、如本案委託第三人代理申辦登記,另須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2-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