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次以前之常備兵體位役男,在103年後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者,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83~93年次之常備兵體位役男,役期4個月。 94年次以後之常備兵體位役男,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回復服役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