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法規辦理。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三、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四、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