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申請書1份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印章
□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一個月內核發)
□ 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使用分區如為空白,(向本所農建課申請),屬都市計畫農業區者才可申請
□ 如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代理人(即受託人)身份證影本、印章及委託書
□ 建物或設施許可文件(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稅籍證明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應繳費用:
(一)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一單位計費,第一單位500元。
(二)超出之每人或每筆地號以上,每增加一單位為300元累加。
(三)證明書每增加1份加收100元。
(四)不論審查結果是否同意核發,規費不予退還。
三、其他須知: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六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
(二)作業時間:收件後7日內安排會勘,30日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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