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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一、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 申請書1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印章

□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一個月內核發)

□ 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使用分區如為空白,(向本所農建課申請),屬都市計畫農業區者才可申請

□ 如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代理人(即受託人)身份證影本、印章及委託書

□ 建物或設施許可文件(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稅籍證明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應繳費用:

 (一)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一單位計費,第一單位500元。

 (二)超出之每人或每筆地號以上,每增加一單位為300元累加。

 (三)證明書每增加1份加收100元。

 (四)不論審查結果是否同意核發,規費不予退還。

 

三、其他須知: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六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

 (二)作業時間:收件後7日內安排會勘,30日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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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30
  • 發布日期: 2015-12-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4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