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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子女交通補助費

補助對象:
1.本市列冊在案之未滿25歲低收入戶者(未延畢),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中小學、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等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2.延長修業年限、就讀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一星期上課未滿4天)、在職進修班(在職專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每人每學期補助:國小1,000元,國中2,000元、高中職4,000元、大學6,000元。

申請期限:每學期受理申請日期如下:
1.下學期:最遲於當年度3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
2.上學期:最遲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
3.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含補列冊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

申請方式:
1.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於當年度4月10日、11月10日前造冊向本府辦理請款。
2.本府複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
3.就學、交通補助為採申請制,若低收入戶民眾未於規定期限提供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國小學生免提供)(上半年為3月31日,下半年為10月31日,若當日為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則往後延至第1個上班日)向公所提出申請(須填具申請表)(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俾公所統計造冊,否則不予以補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8-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