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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補助對象:
1.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應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
2.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尋之。
3.同時有二人以上向本所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由代表人一人提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本所將視為無法達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死亡者,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2.未獲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申請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檢具應備文件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2.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就申請表件進行審查,核定後由公所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
//殮葬費用收據金額未達3萬元,應以殮葬費用收據實支金額補助。
//申請期限:死亡事實發生3個月內,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所不予受理。
//本喪葬補助可同時請領其他社會保險(如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之喪葬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1申請人為三等親內遺屬另附申請人與死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2.2[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委由申請人(葬儀社或他人)代辦具領時附家屬[委託切結(委託代辦具領)書]。
2.3[無遺屬及遺產]經公所公告屆滿委託葬儀社代辦具領時附[公告屆滿之公文]。
3.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事實發生3個月內)。
4.殮葬費用收據正本(非三等親遺屬或葬儀社申請)。
//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相關費用等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5.除戶戶籍謄本。
6.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司帳戶影本。
7.領據。
8.同時有遺屬二人以上向本所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代表人一人提出申請。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5
  • 發布日期: 2018-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