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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補助對象:
1.一般生產者。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補助項目:
1.生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妊娠滿三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一般生產者申請嬰兒營養補助亦同。
3.嬰兒營養補助:
本府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三個月內之新生兒提出申請。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補助標準:
1.生育補助:
每人每次生育補助新台幣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產婦營養補助:
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或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一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
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新台幣2萬1,600元。

應備文件:
A.一般生產者:
1.生育補助申請書。
2.申請人印章。
2.1非本人申請附代理人印章。(限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
2.2非本人申請附委託書。
3.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
4.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6.已完成戶口登記之嬰兒戶口名簿影本,惟嬰兒戶籍需在本市。(同時申領嬰兒營養補助者)
7.請領者之郵局封面影本。
8.臺中市領款收據。

B.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1.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印章。
2.1非本人申請附代理人印章。(限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
2.2非本人申請附委託書。
3.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4.請領者之郵局封面影本。
5.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6.臺中市領款收據。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8-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