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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低收入戶。
3.中低收入戶。
4.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46萬元。
6.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7.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同時符合申請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領取院外就養金之榮民每月領取之就養金,金額未達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者,以補差額方式發給本生活補助。

補助金額:
1.列冊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應備文件:
1.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檢附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親簽免附)。
2.申請人(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印章(親簽免附)。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其它相關證明文件(高中以上學生證/無工作能力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在監在役證明/優惠存款/退役俸/院外就養金/薪資證明等)。
注意事項: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區公所應限期通知補正,並以補正完備之日為申請日。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8
  • 發布日期: 2024-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