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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 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非因急病入院者。

    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相關性質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補助金額: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由家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十八萬元,其中家人看護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元。

2. 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由家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十五萬元,其中家人看護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元。

3. 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家人看護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其中家人看護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4. 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補助款。

5.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看護期間之資格核算。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 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2. 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3. 每人每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應備文件: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各病房起訖日期。

3. 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照顧者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4. 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該專職人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並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等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

5. 具領人領據。

6.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7.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系親屬為優先。

8.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9. 醫院及相關安置機構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代墊切結書。

10. 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醫院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 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5. 切結書。

6. 具領人領據。

7.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8.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系親屬為優先。

9.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 醫院及相關安置機構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代墊切結書。

11. 申請人未及申請即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具申領前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醫院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受理單位:
申請人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審核後送交社會局核發。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3
  • 發布日期: 2024-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