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個月中只要1天沒有參加勞、農保、軍公教保。
2. 98/1/1日以前,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不論勞保年資有幾年,只要未滿65歲。
3. 98/1/1日以後,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勞保年資未滿15年和未滿65歲。
4. 未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
5. 只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人。
補助條件:
1. 1.5倍以下中低收入戶自付保費==>593元/月。
2. 1.5-2.0倍中低收入戶自付保費==>889元/月。
3. 一般戶自付保費==>1,186元/月。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代辦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申請人全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未同戶之親生父母、配偶、所有子女之個人謄本
(死亡者請附除戶謄本) (子女包含出嫁女兒、監護權歸屬他人之子女、非婚生子女)
3.其他證明文件如下(以下請依個案列計人口需要檢附之)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6歲以上在學證明
˙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現役證明
˙懷孕6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媽媽手冊+診斷證明書(註明無法工作者)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俸,檢附退休俸發放通知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個月內罹患重傷病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無法工作者)
˙其他如失蹤證明、服刑在監證明、公費生證明、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配父母公證之身份證明文件等。
列計人口:
1.親生(養)父母及所有親生(養)子女
2.配偶
3.同一戶籍之(外)祖父母及(外)孫子女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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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2
- 發布日期: 2023-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