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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防災宣導

土石流災害預報及警報

目的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提供的氣象預報及雨量資料,配合農委會研訂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研判土石流災害發生之可能性,並發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紅色或黃色警戒);地方政府依據當地實際狀況,必要時得發布疏散避難警報撤離危險區居民,以達到災害傷亡趨近於零之目的。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預報
1. 依據「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土石流警戒時機如下:
(1)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發布該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2) 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發布該地區為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得指示撤離強制疏散。
(3) 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二級(黃色警戒)或一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
(4) 土石流警戒區發布與解除標準作業程序。
2. 通報方式:
(1) 農委會發布土石流警戒區相關訊息,應公布於土石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 ),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樣式如附錄3.7。
(2) 各級政府可逕上土石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 )查詢土石流警戒相關訊息。(如附錄3.8)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資訊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4) 由新聞局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
(5) 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
(6) 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7) 電子媒體訊息傳遞:各級政府應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颱風警報、豪(大)雨特報及紅色(黃色)土石流警戒區等訊息,提醒民眾隨時提高警覺,做好防災準備,防範土石流災害發生。
(8) 警察、消防、民政系統動員:由地方政府迅速動員村里鄰長、警義消人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及土石流警戒區等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預報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以利迅速採取防範措施,降低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

發布警報
1. 本作業手冊中所稱之警報係指,農委會依據災害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訂定之「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其發布時機」內所規定之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2. 地方政府於接獲農委會發布該轄區為土石流警戒區,應依據地區特性與各地區實際風雨狀況,視情況發布緊急疏散警報,並副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則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31
  • 發布日期: 2018-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