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社會局預防失失愛心手鍊實施方案辦理。
二、為提升非自願性社會性離家失蹤民眾之尋覓食率,本局辦理預防走失手鍊暨失蹤協尋計劃,免費申請對象為設置歸屬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持有人體障礙證明並符合人體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位欄註釋【6】、【10】、【11】、【12】、【13】等任一名者。 2、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估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 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癡呆症或線精神疾病相關等項)。 3、警察局走失記錄。 4.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失智評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
三、請有需求之民眾攜帶相關身體分證明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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