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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9 日新區社字第1020007245 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輔導轄內民間團體、個人及社區發展協會之健全發展,
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依臺中
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目的及用途支用。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對象為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
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依所編列預算之用途及本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依本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立案證明及活動計畫書各一份,並敘明經費內容函送本所辦
理審核。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
予繳回。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本作業規範者,本所得要求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申請。
(四)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二周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補助款經提出申請後,應由本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之計畫內容,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
來源、用途、對象或上級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並需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合理性原則,對於
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等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
續作業程序。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執行核定計畫完畢後十五日內,申請補助單位應將考核表、領據、核銷憑證及活動照片等
製成成果報告書乙份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所請領補助經費,如逾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
一律撤銷補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
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未經本所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
改正未改正者,本所得撤銷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不得拒絕。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
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浮報、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未依計畫運用,經查證
屬實者,應負法律責任,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的來源機關或單位已訂有補助作業規範者,則依其作業規範辦
理。
十二、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十三、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一、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輔導轄內民間團體、個人及社區發展協會之健全發展,
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依臺中
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目的及用途支用。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對象為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
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依所編列預算之用途及本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依本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立案證明及活動計畫書各一份,並敘明經費內容函送本所辦
理審核。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
予繳回。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本作業規範者,本所得要求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申請。
(四)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二周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補助款經提出申請後,應由本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之計畫內容,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
來源、用途、對象或上級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並需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合理性原則,對於
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等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
續作業程序。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執行核定計畫完畢後十五日內,申請補助單位應將考核表、領據、核銷憑證及活動照片等
製成成果報告書乙份及相關資料函送本所請領補助經費,如逾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
一律撤銷補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
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未經本所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
改正未改正者,本所得撤銷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不得拒絕。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
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浮報、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未依計畫運用,經查證
屬實者,應負法律責任,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的來源機關或單位已訂有補助作業規範者,則依其作業規範辦
理。
十二、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十三、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1
- 發布日期: 2017-06-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