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申請書
2.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正本,使用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3.申請人印章
使用分區證明規費之收費基準:
每乙份證明書於同地段土地地號申請,以每筆地號收取新臺幣貳拾元;每增加乙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貳拾元,每一申請案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五十筆;不同地段土地並應分別申請及計價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如有調整之必要,依規費法之規定調整之。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得免收取費用。
處理期限: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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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證明申請書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10
- 發布日期: 2014-0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新社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