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教育文化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為能落實照顧原住民弱勢家庭子女,在就學期間有個完善課後輔導。
(二)培養原住民子女自信心及減輕原住民課輔的經濟負擔。
(三)營造原住民家庭讀書環境與獨力自主的精神。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補助對象: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日間部高中職學生。
(二)補助資格:
1.具原住民身分。
2.設籍本市滿4個月以上。
3.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並以低收入戶家庭優先補助。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參加學校以外立案補習班自費之課業輔導或才藝訓練。(不含學校自辦之輔導及訓練)。
(二)補助金額:
1.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採覈實補助;每年度最高補助1萬2000元。
2.年度預算用罄則停止受理補助。
七、實施措施:
(一)申請期限:
1.上半年度申請期限:自114年7月1日起至7月25日止。
2.下半年度申請期限:自114年11月1日起至11月25日止。
(二)受理機關:本市各區公所。
(三)應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附件1】
2.領據乙份。【附件2】
3.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提供):
(1) 在學證明書。
(2) 學生證影本。
(3) 當年度畢業生得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4.學生(申請人)戶籍謄本。
5.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6.學生(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7.校外安親班或補助立案證書影本。
8.繳費收據正本(應蓋有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印章):
(1) 上半年申請補助,繳費收據應為114年1月至6月。
(2) 下半年申請補助,繳費收據應為114年7月至12月。
(四)審核方式:
1.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會逐項審核申請書及應備附件,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內補正,逾期補正者不予受理。
2.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3.案件中如有塗(修)改之處,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五)撥付方式: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補助款由本會逕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八、本計畫不得與本會原住民課後扶植計畫重複申領。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114年度預算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教育文化-獎補助費-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項下支應,經費用磬則停止受理補助。